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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申请人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五年二月七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票号3090005326977821,票面金额50000元(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2日,出票人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新疆新冶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合田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东迪审 判 员  曹 玮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