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某、鲁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初字第00715号被告人郭某、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715号刑事判决。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第25行“被告人郭某、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现更正为“被告人郭某、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郭某、鲁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决书第3页第2、3、4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现更正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判决书第5页第七行后增加法律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鲁 璇人民陪审员 曾朝阳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颜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