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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晗越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星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晗越水电物资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星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峨眉山市晗越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40449-2。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峨眉山市星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乐都镇顺江村3组。法定代表人:张军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晗越水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峨眉山市星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晗越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晗越水电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峨眉山市晗越水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峨眉山市晗越水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任 辉审 判 员  胡程喜人民陪审员  莫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