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立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舞钢市亿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南省隆恒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舞钢市亿源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省隆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立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亿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隆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舞钢市亿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南省隆恒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8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该合同系高晓军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并非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该合同签订时我公司还没有成立,故高晓军无法代表我公司签字,该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权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书中第七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纠纷,双方当事人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约定管辖,故项城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建代审判员 张 萌代审判员 付广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