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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选煤厂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