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黄翠英、赵坤与赵坤、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英,赵坤,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0号原告:黄翠英,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荣城镇交通路85号。身份证号:422425196010010103。委托代理人:谢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坤。被告: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陈润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新午,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英诉被告赵坤、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翠英负担。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