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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娜诉崔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崔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崔捷,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坤达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保定市新市区。王娜诉崔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0)北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捷名下人民币15779元或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