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顺强、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顺强,仪梅,葛其义,赵翠香,闫丽花,郭沛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委托代理人王健。委托代理人李大鹏。被告葛顺强。被告仪梅。被告葛其义。被告赵翠香。被告闫丽花。被告郭沛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顺强、仪梅、葛其义、赵翠香、闫丽花、郭沛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葛其义、赵翠香、葛顺强、仪梅、闫丽花、郭沛祥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