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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顺强、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顺强,仪梅,葛其义,赵翠香,闫丽花,郭沛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委托代理人王健。委托代理人李大鹏。被告葛顺强。被告仪梅。被告葛其义。被告赵翠香。被告闫丽花。被告郭沛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顺强、仪梅、葛其义、赵翠香、闫丽花、郭沛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葛其义、赵翠香、葛顺强、仪梅、闫丽花、郭沛祥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