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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482号原告刘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