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侯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2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6号新世纪大厦1幢4单元42309号。法定代表人赵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强,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凯,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文景路佳家小区三号楼1单元502室。负责人张丙库,经理。被执行人侯辉。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侯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侯辉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侯辉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侯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华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泽盛物资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