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多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孔令华申请执行孙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华,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多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华,男性,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孙立,男性,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多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交申请人抵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立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河沿××号×单元×××室楼房一套作价壹佰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孔令华抵偿债务,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二、申请人孔令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学文审判员 :蔚振国审判员 :郭本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