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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亮、王玲与被告石家庄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王玲,石家庄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赵亮。原告王玲。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彦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王玲与被告石家庄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亮、王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孟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