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忙花与林炎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忙花,林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陈忙花,女,194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炎彬,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林炎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忙花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2137.25元。已付的10000元可从中抵扣。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并召集当事人陈忙花的委托代理人林其森、林炎彬于2015年3月27日到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林炎彬当庭履行完毕,陈忙花同意放弃本案案款8322.1元的追讨,并同意(2014)浦民初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作结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