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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2月4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