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贤玉、于海祥等与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玉,于海祥,杨广申,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1519号原告黄贤玉。原告于海祥。原告杨广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丽君,山东舜翔聊城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本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89号。委托代理人闫飞,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