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卢海龙、王双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卢海龙,王双梅,卢振忠,段晓灿,张社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晏家屯镇晏家屯村。法定代表人汪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亚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卢海龙。被告王双梅。被告卢振忠。被告段晓灿。被告张社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海龙、王双梅、卢振忠、段晓灿、张社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子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延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