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田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