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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泽春诉被告王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春,王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陈泽春,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曙明,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陈泽春诉被告王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新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泽春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曙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陈泽春诉称:陈泽春与王曙明同处一村,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八日),王曙明说自己资金困难,让陈泽春借2万元钱过年,承诺2月25日归还(正月十六日),陈泽春当天就借给王曙明20000元,王曙明也出具了借条,2月26日后,陈泽春多次找王曙明要钱,但其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为此起诉要求王曙明返还陈泽春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王曙明承担。王曙明未作答辩。陈泽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陈泽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泽春的诉讼主体资格;2、王曙明的户口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曙明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王曙明向陈泽春借款20000元的事实。王曙明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对陈泽春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证据1、2、3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2月8日,王曙明因资金困难向陈泽春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欠到陈泽春同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385565****王曙明2013.2月8日”。现陈泽春要款不成,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曙明因资金短缺向陈泽春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鉴于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陈泽春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故本院认为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陈泽春要求王曙明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泽春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王曙明催告返还借款,其向本院起诉之日视为其向王曙明行使催告权之日,至于合理期限,本院酌定为其起诉后1个月内。现王曙明在1个月内未返还借款,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赔偿陈泽春的利息损失,该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对陈泽春主张赔偿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曙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泽春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陈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曙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新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束大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