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149号龚丽琴申请执行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丽琴,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龚丽琴。被执行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爱路4号。法定代表人亓竞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龚丽琴申请执行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其分支机构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宾阳汽车总站交来执行款29372.04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