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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慧诉被告左正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慧,左正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初字第00018号原告张启慧。被告左正雄,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平石村左家湾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慧诉被告左正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慧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慧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慧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张启慧负担。审判员 闵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