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罗从礼与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初字第1号原告罗从礼,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罗忠贵,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钟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学,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军,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负责人雷明县,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军,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礼诉被告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洪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从礼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黄 雷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