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某某,男,佤族,云南省镇康县人。被告林某某,女,佤族,云南省镇康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自幼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3日到忙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7年8月,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口角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3日到镇康县忙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7年8月,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口角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其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证明》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在与原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近8年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仍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秧 丽代理审判员 王智玄人民陪审员 徐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光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