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与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杜×,男,1975年6月4日出生。被告隗×,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原告杜×与被告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辛晶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诉称,我与隗×经人介绍,于1997年在门头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杜××。双方婚后长期不和��主要表现在:第一、被告不孝敬公婆。由于我婚后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我是家中唯一男孩,故我父母的日常生活、照料全由我承担,但被告长期与我父母不和,生活上不管不问,且经常有打骂公婆的行为;第二、被告缺乏对我的基本信任与尊重。被告经常无故猜忌我,干涉我正常工作生活,使我无法正常与亲朋好友联系;第三、被告经常因琐事与我争吵并对我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我身体多处受伤;第四、被告长期把持家中全部经济收入,我的正常经济需要被告也不予理睬。上述种种矛盾虽经多方调解但被告始终没有悔改,长此下来日积月累使双方已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隗×离婚;2、婚生子杜××由被告隗×抚养,我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被告隗×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我不予认可。婚后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01年被告当上村里的党支部书记后,家里的经济条件有所改善,我们矛盾也开始产生。被告曾动手打过我,并给我写过保证书,保证不再打骂我。我们的孩子马上要高考,所以我们不能因离婚影响了孩子的学习,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与被告隗×自幼相识,后经人介绍,于1997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8月23日生育一子杜××。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现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隗×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杜×、隗×的陈述、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保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杜×与隗×自幼相识,自主登记结婚,说明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锁事争吵打闹,但未致感情破裂。双��均系初婚,应珍惜双方建立起来的感情,且双方的孩子马上要面临高考,双方应为孩子的学习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隗×不同意离婚,希望能继续维持婚姻。本院认为双方应加强沟通,互敬互让,彼此包容,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尽量维系已有的家庭。结合目前双方的状况,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杜×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杜×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辛晶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