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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康氏纺织品有限公司、康青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14号原告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西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费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军,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康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港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康青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康青泉,无锡市惠山区怡和家园33号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康氏纺织品有限公司、康青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25元,由江阴美纶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