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于志强与李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强,李巴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于志强,男,34岁,汉族,个体。被告李巴图,男,5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强诉李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巴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志强的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