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与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1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东雄,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均龙,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金,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诉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关于被告的破产申请案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受理的���件依法应由钦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钦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可心审 判 员 苏维琳人民陪审员 赵裕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岑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