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春华、王淑玲等与张效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王淑玲,王淑丽,王法林,张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淑玲,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淑丽,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法林,农民。被执行人张效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华、王淑玲、王淑丽、王法林与被执行人张效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5694.28元,被执行人履行55455元,余款10239.2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085元,由被执行人张效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