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紫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人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邱某某,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甘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邱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3)紫民初字第00394号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王安义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继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