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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坚与俞勇、李春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坚,俞勇,李春娟,殷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326号原告徐坚,居民。委托代理人潘XX。被告俞勇,居民。被告李春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殷锦良,居民。原告徐坚与被告俞勇、李春娟、殷锦良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坚的委托代理人潘XX、被告余勇、被告李春娟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殷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坚诉称:2014年7月25日,被告余勇因需立据向我借款人民币12000元,由被告殷锦良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余勇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我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李春娟与余勇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我要求被告余勇、李春娟立即偿还借款12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余勇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我只借了10000元,我同意偿还本金10000元,但不同意承担利息。被告李春娟辩称:我不清楚余勇是否向原告借款,就算借款了,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也因夫妻感情破裂早已独自一人在外生活。被告殷锦良辩称:我为余勇向原告借款12000元提供担保是事实,我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余勇立据向原告徐坚借款人民币12000元,载明:“今借到徐坚人民币现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借期为1月,从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如逾期不还则自愿承担追讨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支付从借款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月息,给予补偿。”殷锦良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后,被告余勇未按约还款,被告殷锦良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余勇与李春娟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徐坚提供的借据原件、余勇与李春娟结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坚与被告余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勇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引起讼争,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余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该请求不违反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春娟与被告余勇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余勇、李春娟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殷锦良为被告余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殷锦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余勇辩称借款本金为10000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春娟辩称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因夫妻关系破裂早已独自一人生活在外,因被告李春娟与余勇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春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余勇个人债务,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勇、李春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坚人民币12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余勇、李春娟支付被告徐坚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殷锦良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余勇、李春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嵇晓梅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固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