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峰,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检调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黄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17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期间驾驶苏F×××××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虹桥路姚港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所驾车左前部与由西向北行驶的丰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后左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朱某驾车逃逸。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丰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丰某50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经亲戚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6万元损失;3、被告人系初犯,所驾车辆检验合格,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2014年12月13日到期)期间驾驶苏F×××××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虹桥路姚港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所驾车左前部与由西向北行驶的丰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后左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丰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朱某驾车逃离现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因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丰某伤情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经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后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丰某部分事故损失人民币55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朱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悔过书,被害人丰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张某、蔡某、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缴款收据、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发案经过及接处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虽经他人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驾驶证超期、事发后逃逸、且未能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卫国代理审判员 曹燕飞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婧陆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