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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河南百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许昌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临行执字第128号河南百润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许昌浩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100308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04元。开户银行: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户名: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