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余政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12号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土庙园林街54号。工商登记注册号:420112000187991。法定代表人徐银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小栋,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余政华,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燕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