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无固定职业。2014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4月13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从2014年7月25日开始在咸安区起重电机厂家中开设麻将馆,馆内设置麻将机9台,每天以打“晃晃”的方式,五个人一桌轮换打麻将,打一二五的“晃晃”,一天分为四场,每桌每场提取现金120元,每天参赌人员达50余人。2014年9月1日晚,咸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与咸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该麻将馆抓获参赌人员39人,现场扣押赌资5873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开麻将馆的方式招揽赌客,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7月25日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在咸安区起重电机厂自己家中开设麻将馆,麻将馆内有麻将机9台,打一二五的“晃晃”(一种麻将玩法),5个人一桌轮换打麻将,一天分为4场,每场每桌提取现金120元,每天参赌人员达50余人。2014年9月1日晚,公安机关在该麻将馆抓获参赌人员39人,现场扣押赌资5873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甲的麻将馆内现场扣押了人民币58730元。2.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甲家中抓获参赌人员39人,后依法传唤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的自然情况。4.证人祝某甲的证言:2014年9月1日晚,我在霞保(指吴某甲)的麻将馆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去过霞保家的麻将馆有几次,每次9桌麻将都是满员。麻将馆是五人一桌打麻将,打一二五的“晃晃”,每桌麻将收120元费用。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在咸安区起重电机厂家属楼二楼霞保家麻将馆赌博被抓。我在麻将馆是打一二五的“晃晃”,每桌麻将收120元费用。6.证人郑某甲的证言:2014年8月份,我朋友带我去霞保(指吴某甲)的麻将馆打了四五次麻将,麻将馆有9桌麻将,每次去基本满员。五个人一桌打一二五的“晃晃”,每桌麻将收120元费用,每天每桌收四次费用,麻将馆老板负责中餐、晚餐和宵夜。7.证人龙某的证言:2014年8月30日至9月1日,我在霞保的麻将馆打一二五的“晃晃”,每桌提120元费用,每天每桌收四次费用。麻将馆有9桌麻将,每天平均有五十人左右。8.证人彭某甲、夏某、刘某乙、吴某乙、陈某甲、肖某甲、王某甲、吴某丙、王某乙、张某甲、陈某乙、祝某乙、严某、雷某、汪某、盛某、刘某丙、李某甲、肖某乙、彭某乙、欧某、张某乙、李某乙、郑某乙、吴某丁、程某、艾某的证言均证实在霞保的麻将馆打一二五的“晃晃”,每桌提120元费用。麻将馆有9桌麻将,每天平均有五十人左右。9.证人吴某戊的证言:2014年9月1日晚8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李敏的电话后到咸安区起重电机厂宿舍二楼的麻将馆来玩,不到半个小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麻将馆老板我不认识,是个女的,听说麻将馆开了一年多了,该麻将馆有9桌麻将。10.证人黄某的证言:2014年9月1日晚7点多钟,横沟姓周的老师约我到咸安区起重电机厂二楼的麻将馆来玩,我在旁边看。麻将馆有9张麻将机,全部坐满了,大约有三十多人。11.证人卢某的证言:2014年9月1日晚八点左右,我到咸安区起重电机厂宿舍二楼一家麻将馆找同学余老四,没有找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2.被告人吴某甲供述:我从2013年9月份开始在咸安区起重电机厂自己的家中开麻将馆,先只有三台麻将机。从2014年7月25日开始,就有9桌麻将。我开的麻将馆是打一二五的“晃晃”,每桌提80元费用,每天有四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己家中开麻将馆,招揽赌客,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吴某甲保候审期间,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张元海人民陪审员  舒久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