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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唐旭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旭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葛少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国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旭辉,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旭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旭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本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