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箱饰品吧与王志强、关艳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王志强,关艳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住磐石市教育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孟繁艳被告:王志强被告:关艳洁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诉被告王志强、关艳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奇思妙想饰品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原告承担215.00元,退回原告21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