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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峄执字第8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贵雪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雪,董金国,王广银,董顶雨,张德星,董中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峄执字第82-32号申请执行人杨贵雪,女,195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金国,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广银,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顶雨,男,1966年出生,汉族,系枣庄市市中区建材总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德星,男,1949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中彦,男,1954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0)峄执字第8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德星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账号为×××8603号账户的存款3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德星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账号为xxx8603号账户的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