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殷秀刚与田玉彬、李桂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秀刚,田玉彬,李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殷秀刚。委托代理人周君。被告田玉彬。被告李桂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杨。委托代理人王立亭,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玉生。委托代理人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刚与被告田玉彬、李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刘杨另案起诉本案被告田玉彬要求田玉彬赔偿损失,刘杨在另案中已申请司法鉴定,本案审理结果将以另案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岩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人民陪审员 韩春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