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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永战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杨行初字第28号原告徐永战,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俞炜,所长。委托代理人袁国良。委托代理人陈肖静。原告徐永战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作出的NO.XXXXXXXXXXXX《不予办(受)理通知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永战负担。审 判 长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