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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同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同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