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徒宝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小平与范锦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平,范锦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黄小平,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吴培宽,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锦武,男,1964年9月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婧,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2楼。负责人单培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子谦,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小平诉被告范锦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培宽、被告范锦武、被告平安保险的的委托代理人孟婧、被告紫金保险的委托代理人陆子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5时30分许,被告范锦武驾驶其所有的苏LEB8**正三轮摩托车从兔儿岗上镇荣路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苏LED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苏LED7**二轮摩托车损坏。原告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395天、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90天。本起事故经丹徒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范锦武、黄小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苏LEB8**正三轮摩托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范锦武辩称,我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第三人紫金保险认为,其公司已经为原告黄小平治疗垫付了25573.48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前,原告长期从事木工工作。还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范锦武先行垫付10000元。紫金保险垫付了25573.48元。原告黄小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53562.34元(黄小平支付27988.86元、紫金保险支付25573.4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为1200元;3、营养费,酌定为1800元;4、护理费,酌定为7200元;5、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酌定为48256元,6、伤残赔偿金,34346元/年*20年*20%,即137384元,7、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8、交通费,酌定为400元。以上合计254802.34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交强险保单、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134802.34元,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范锦武负担67401.17元。因被告范锦武已垫付10000元,此款可以直接扣减。第三人紫金保险垫付的25573.48元,可在平安保险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综上,被告平安保险赔偿原告黄小平94426.52元,支付第三人紫金保险25573.48元。被告范锦武赔偿原告黄小平57401.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小平94426.5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25573.48元。三、被告范锦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小平57401.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8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988元,由被告范锦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群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