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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国顺诉徐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顺,德州盛优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彭俊江,徐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国顺。被告:德州盛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鑫,经理。被告: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鸥,经理。被告:彭俊江。被告:徐铭。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冬梅审 判 员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王洪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