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建福与张杰民间间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福,张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刘建福,男。被告张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福与被告张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建福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