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王某,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春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强、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绍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2月原告母亲患肺癌,急需用钱治病,原告就催促被告偿还借我母亲和弟弟的借款,但被告一分钱也未拿出来,为此,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至我母亲2014年3月8日病逝被告也未曾看望过她,夫妻分居已两年多的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就相识了,经过两年多的恋爱才登记结婚。婚前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告患××,我总是细心照料,从未嫌弃过她。在与原告共同做铝合金门窗生意的几年中,由于经营不善欠下30多万元的债务,不得已出外打工,这些债务通过努力挣钱是可以还清的。原告母亲患病时我到医院、到家里进行过多次探望。由于经济拮据原告产生埋怨情绪��我能理解,感到很是对不起原告,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共同经营做铝合金门窗生意,后二人到张家口一工地承揽铝合金门窗生意时,由于和雇主产生矛盾,夫妻二人即回到徐水,将生产铝合金的设备和原料弃之工地,导致生意赔本,欠下债务。被告即出外打工。2013年2月原告母亲患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其母亲生前的债务看病未果,双方发生争吵,自此被告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双方联系渐少,加之生活拮据,夫妻分多聚少,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表、声明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遇到困难和发生矛盾时应加强思想沟通,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综观双方的感情基础和现状,夫妻感情虽出现裂痕,但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胜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