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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佳豪与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豪,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李佳豪。被告沈勇。原告李佳豪与被告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就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佳豪负担。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