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佳豪与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豪,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李佳豪。被告沈勇。原告李佳豪与被告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就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佳豪负担。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