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曹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继明,男,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文阳,男,香梅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