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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满亮等人与王文春等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满亮,吴昌华,吴卓艳,李金,王文春,李转琨,通海供电有限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34号申请人吴满亮,男。申请人吴昌华,男。法定代理人周敏仙,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河西镇解家营村民委员会谭家营208号。申请人吴卓艳,女。被执行人李金,女。被执行人王文春,男。被执行人李转琨,男。被执行人通海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元,系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负责人:龚增亮,系经理。申请人吴满亮、吴昌华、吴卓艳与被执行人王文春、李金、李转琨、通海供电有限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满亮、吴昌华、吴卓艳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文春、李金应共同赔偿申请人吴满亮、吴昌华、吴卓艳人民币5856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6元;被执行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吴满亮、吴昌华、吴卓艳人民币5019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元;被执行人通海供电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吴满亮、吴昌华、吴卓艳人民币5019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元;被执行人李转琨应赔偿申请人吴满亮、吴昌华、吴卓艳人民币836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并由五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436元。被执行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通海供电有限公司、李转琨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文春、李金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尚欠赔偿款55561.5元、案件受理费616元、执行费852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文春、李金暂无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通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