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湛江市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其他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原申诉人),原被申诉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湛江市太阳镀膜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湛江市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安,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湛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琼,经理。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恩,行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太阳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安,经理。申诉人湛江市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湛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湛江市太阳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房屋抵押登记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湛中法行再字第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湛江市明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1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再监(2014)44000000004号行政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万季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