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袁海英与高秋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英,孙淑芬,张伟,高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袁海英,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孙淑芬,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高秋颖,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袁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淑芬、张伟、高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淑芬有工资并在扣划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3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