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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袁海英与高秋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英,孙淑芬,张伟,高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袁海英,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孙淑芬,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高秋颖,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袁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淑芬、张伟、高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淑芬有工资并在扣划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3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