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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山东莱钢建设、张法礼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莱钢建设,张法礼,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滨州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法礼,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魏桥镇西码头村。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责人:孙德东,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滨州项目部。再审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法礼,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滨州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邹平新材料公司熔铸车间钢结构工程期间,以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滨州项目部名义与被申请人张法礼发生租赁吊车业务。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滨州项目部为被申请人张法礼出具了欠条,事实清楚。关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审查,本案被申请人张法礼,在该案原审时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加盖有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滨州项目部印章的欠条以及加盖有工程监理部门的印章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项目部印章,并有再审申请人工作人员王绍良签字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以上证据材料均在案为凭。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是再审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滨州项目部系原审被告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下属单位,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一、二审判令其民事责任由再审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关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经审查,对此主张,再审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我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