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小贾氏食品批发商店与李春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小贾氏食品批发商店,李春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小贾氏食品批发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经营者:贾风杰,女,汉族,高中文化,系该店业主,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李春慧,女,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小贾氏食品批发商店诉被告李春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小贾氏食品批发商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小贾氏食品批发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小贾氏食品批发商店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再明 微信公众号“”